第四卷《入主天京》第294章 币制改革-《晚清第一枭雄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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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一,货币法定。

    新币称为法币,意为“法定流通之币”。军政府制定《货币法》,明确规定法币为法定流通货币。法币之外,现行铜钱、白银不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,不受《货币法》保护。

    为保证货币市场的相对稳定,军政府规定一年过渡期。过渡期内,白银、铜钱、银元等可以照样作为流通货币,受到军政府的承认。

    过渡期结束后,白银、铜钱、银元不再作为流通货币。商人、百姓若要使用白银、铜钱、银元,风险自负。

    第二,货币统一。

    发行权回收。新设复兴银行,作为军政府的中央银行。复兴银行掌控货币发行权,禁止私印货币。振兴银行改为商业银行,执行商业业务。

    法币基本单位为元,币种分为纸币、硬币。纸币有20元、10元、5元、2元、1元五个面值,硬币有1元、5角、2角、1角、5分、2分、1分七个面值。其中,1元、5角、2角三种硬币为银制,其他为铜制。

    1元法币,大致值0.7两白银。这主要是参考了西班牙银元的实际价值。

    1544年,西班牙殖民者在美洲的玻利维亚波托西,发现了一座巨大的银矿山,在此开采了巨量的白银。西班牙银元也成为世界通行银币,一枚西班牙元大致值0.7两中国白银。

    因此,1元法币等同于1元西班牙银元,可以直接兑换。

    第三,建立银本位制。

    华夏白银持有量较大,故复兴会以白银为储备。一元法币等值0.7两白银,可兑换为白银硬通货。

    复兴银行作为军政府的中央银行,在发行货币时不得超发、滥发,需严格执行“货币发行准备金”制度。

    为保证币值稳定,复兴银行货币准备金比率至少为30%。即发行十元法币,须有三元等值白银作储备。

    同时,振兴银行以及其他江西境内的商业银行、票号、钱庄等,必须提取存款总量的百分之三十,存储在复兴银行,以减轻银行风险,防止民众挤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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